因為我跟刑法不是很熟,
在查閱相關資料後還是有需要釐清的部分,
所以想請版上的大大們幫忙,
問題如下:
1.
公務侵佔罪一般係以公務員才能適用,
那如果行為人並非所指稱的公務人員,
但他所侵佔的是政府的補助經費,
那麼還是屬於業務侵佔的範疇嗎?
2.
我在網路上有看到假若會計室的人員,
明知有一筆核銷不確實,
但還是核銷了,
這樣該會計師可能也會涉及刑責。
但假若今天的狀況是,
甲將使用政府補助經費所購買的耗材挪為私用,
乙是負責管甲所任職單位經費的人,
乙明知甲做了上述的事情,
但知情不報,
仍然在顧及同事情誼的狀況下使用政府經費購買新的耗材(補充已被甲私用的耗材),
這樣乙有什麼樣的刑責嗎?
謝謝大家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