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好最近在研讀共有物跟土地法等...有不對的觀念再煩請指正
※ 引述《babu5461 (一條龍)》之銘言:
: 目前情況有點急
: 手機排版請見諒
: 想請問
: 家裡長輩(甲)跟親戚(乙)共同持有一塊農地
: 我們1/3,乙擁有2/3
就當作你們的謄本是農業用地 分別共有1/3,2/3
: 乙想賣地,但甲不想賣
乙的主張
: 所以乙打算用土地法34-1的方式來處分整塊土地
基本上這邊就有問題了
首先34-1的處分條件就不符合了
條件是同意人數及持分皆大於1/2
或持分逾3/2者
所以
1.乙無法單獨主張整塊賣,需要甲同意。(民法819後段)
2.乙可以出賣自己的持分,2/3的部分。
但是此時甲可以主張優先購買,以以出賣之同一條件方式取得。(土地法34-1)
: 所以我們想了幾個可能的方法
: 請問有沒有哪一個比較有可能施行
: Q1: 在乙動作前,先申請強制分割來避免被賣掉
1.出賣整塊土地,無權、不符合34-1。
2.出賣乙之持分(民法819前段),但甲可以主張土地法34-1優先購買。
3.分割,協議如果已經打死,當然就是裁判分割了,那是共有物分割的事了。
(分割方法民法823.824)
先不論結果,是可以拖延的。
: Q2: 因為乙打算賣出的價格比時價低,藉由這點來提出異議
如果已登記完畢,應該就只能請求損害賠償。(在無通知他共有人或公告的情形)
如果還沒,就可以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並依同一價格同一條件),
或考慮向法院提出裁判分割吧,畢竟你的主張似乎只有避免被賣掉。
: Q3: 因為甲已經退休,並且有在利用這塊農地耕種,藉由自耕自足作為理由來避免土地被賣
: 掉
這個,從法條來看,基本上土地小於0.25公頃的價值是會減少的,
而且還有可否興建農舍的問題。
然後法院裁判分割的考量,也難免會考量分割完後土地利用的公平性吧
我想誰都不願意分割完的土地難以使用。
(當然我想裁判分割完的劃分不方正等的案例也不是沒有...只要雙方無異議...)
: 不是法律專長,又有點趕
: 所以沒有足夠時間去研究法條
: 還請各位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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