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新北鴿子
以刑逼民相信很多人都知道
我也一直以為很有用
直到有天一位民眾開計程車行,堅持要告一位計程車司機「背信、侵佔」,因為他欠了車
行該部車輛的分期付款的最後一期尾款(租送契約),前面幾期都有付。
侵佔會告是因為車行還沒將車子過戶,名字還是掛在車行底下。
後來被告也跑路了,找不到人,於是將案件移送出去。
過了幾個月,告訴人打來說怎麼沒下文,我查了一下才發現檢察官直接不起訴,而且完全
沒通知告訴人開偵查庭,直接不起訴。
我就跟他說,那你等不起訴書吧,到時候就知道不起訴的理由了。
如果像這樣的話,以刑逼民是不是完全沒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