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遇到一個假設覺得有點爭議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乙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甲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向乙購買A車,簽訂買賣契約,並且乙立即交付A車,甲也立即給
付價金。
這時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以及甲給付價金之物權行為應屬效力未定。
但乙交付A車的物權行為,我認為按照物權行為的無因及獨立性,即使債權行為效力未定
,
乙的交付應該仍是有效的。至於甲能不能接受,我認為因為這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所以即使
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仍然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接受。
而事後若甲的法定代理人不承認這個買賣契約,那麼乙可以依照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A
車
這是我的見解,查了一些網路上的資料大多跟我的想法相同,但是老師卻表示不應該把這
件事這樣分割,乙交付A車的行為應該也是效力未定。
有點疑惑,物權的無因性以及獨立性是不是在這種情況如老師所說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