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物權行為無因/獨立性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

作者: wqqhou (wqqhou)   2018-10-16 23:15:18
小弟最近遇到一個假設覺得有點爭議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乙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甲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向乙購買A車,簽訂買賣契約,並且乙立即交付A車,甲也立即給
付價金。
這時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以及甲給付價金之物權行為應屬效力未定。
但乙交付A車的物權行為,我認為按照物權行為的無因及獨立性,即使債權行為效力未定

乙的交付應該仍是有效的。至於甲能不能接受,我認為因為這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所以即使
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仍然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接受。
而事後若甲的法定代理人不承認這個買賣契約,那麼乙可以依照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A

這是我的見解,查了一些網路上的資料大多跟我的想法相同,但是老師卻表示不應該把這
件事這樣分割,乙交付A車的行為應該也是效力未定。
有點疑惑,物權的無因性以及獨立性是不是在這種情況如老師所說並不適用。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0-17 08:47:00
交付是事實行為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0-17 10:11:00
你的見解沒問題;但是醇或法律上利益是切割了具體生活事實,真的"純"獲法律上利益嗎?乙的物權行為法律上原因債權行為有效,你可以再思考看看法律未必教科書上才是正解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10-17 11:43:00
純獲法律上利益是形式判斷,只要單純法律上取得利益而不會負擔義務都算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10-18 02:10:00
你的結論沒有錯物之所有權移轉按761條 可以拆成兩個部分 一個是交付 一個是讓與合意 交付是事實行為無涉行為能力 不生有效無效的問題 而讓與合意為契約 原則上應為效力未定 但因77條但書 故為該法律行為有效我不太懂你老師的意思到底是什麼 但老師也有可能忙中出錯啦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10-18 07:30:00
看你老師是哪個體系,留法的確是認為物權變動跟債權牽連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10-18 07:54:00
你沒有搞懂啊XD 交付是事實行為 與行為能力無涉動產所有權移轉 有兩個要件 一個是讓與合意 一個是交付讓與合意是當事人就物權變動的內容的意思表示合致性質上固屬契約交付是指對物事實上管領支配之變更 是事實行為以例子來說 我把你的手機不告而取 並沒有所有權移轉啊 我是有取得占有 但你們之間沒有讓與合意所以不生所有權之移轉 你這樣才能行使767第一項前段啊而讓與合意 是個契約 契約是法律行為 這個應該就不用解釋了 77跟79 你應該懂是獨立出來的沒錯 跟買賣契約有別所以才會有人說買賣一部車涉及三個法律行為 2個物權行為(價金、車之所有權移轉) 1個債權行為(要約承諾)打錯 是買賣契約不是要約承諾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0-18 14:20:00
關鍵:交付是事實行為
作者: jasontzymann (梵天)   2018-10-19 01:52:00
德國法區分絕對權和相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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