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發生車禍案件,當時正在會車
我前進一點後停下,準備讓對方過去
由於緊盯著後照鏡我頭部算是有點貼近車窗
我看後照鏡對方有點過不去,我就急按喇叭
對方還是撞上了,撞上以後反而加速推開我的車
我頭因此撞上了我的車窗
當時有點頭暈且有想吐的情形
我先前往派出所做完筆錄之後前往醫院就診
後續我有向員警表示我想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且對方逃逸了
員警對我說我如果提告,由於雙方都是在車內
暗示我檢察官不會採信我的說詞
我會吃上誣告的官司
可是我明明就撞到頭,對方也逃逸了
為什麼我捍衛自己的權益卻被說成好像誣告呢?
想請問各位法律專家,我該怎麼樣捍衛自己的權益才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