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原本在台中公司上班,工作性質為外務,需要往外跑,於去年2017/4月結婚,老婆為
頭份人,當時老闆表示希望我到竹南公司當主管,當時並未給予我任何的津貼補助,在我
的再三要求下才給了我加薪3000元。
薪資單內
加薪的項目為
(專業津貼)以及
(主管津貼)。
因為我2016年才在台中剛買房子,所以平時借住岳母家,週五下班回台中、週日晚上再回
頭份。
五月開始公司說要跟我收台中頭份來回的交通費(我開公司車),每公里依八元計費。
我提出異議,公司調我到頭份,並未提供我交通津貼或住宿津貼,卻要扣我油資,在我一
番爭論之後,老闆私底下說要給我(非公司名義),後來就也都沒給了。
我該怎麼主張我自己的權益?
因為現在有點故意要逼退我的感覺,我可以主張被資遣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0-25 12:54:00加薪3000給你,不是補你油錢歐?況且,開公司車做私人用途,怎辦???在公家機關,這樣直接就是貪汙治罪條例直接法辦了....
加薪並不是調動過去的加薪,另外沒有說清楚:一開始我是每天台中竹南往返,後來才說我那邊有地方住就不讓我往返,再來才說要扣錢
好複雜,投降。事實沒有完整...這個要在法院辯論很久的,你說完他說,他才說完你說....哈哈資遣....他不願意,這部分你難以獲勝對了,事實即便你說的完整,也要看法官個性^^例如,法官會不會認為情事變更之類,太雜了.
公司和薪水給付地是哪裡?原本工作地到新工作地距離是多少公里?或者說從你家到新工作地點的交通時間和費用多多少出來?
所以妳是一開始同意後來反悔 ? 這樣不能要求被資遣只能要求老板履行協議(如果能證明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