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作證說那個日期是預填的未來日期,以規避審閱期。看你今天能不能寄出存證信函解除契約,把契約書影本也附上去。星期天下午剩沒多少時間了。目前還有開的郵局很少很少了。有開的郵局可能找不到了,無法寄存證信函。你看看要如何作證那個是未來契約。 《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第121條第1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審閱期之期間算法:107/10/31才看到契約條款的話,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107/10/31這天不算,所以期間是從107/11/01算足五日,即過了107/11/05晚上24:00之後,才是審閱期結束。只是如何證明又是另一回事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