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相關

作者: agi1357 (1357)   2018-11-04 10:17:25
想詢問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定型化契約書(審閱期五日)
甲方(學生) 乙方(補習班)雙方已於107/10/31號簽章完成
但契約書上的日期因審閱期的關係,故契約上日期為107/11/5號
但如果甲方於11/4號反悔,是否還能要求乙方解除該契約?
(另問日期還沒到的話,此契約算生效嗎?)
勞煩版上的律師大大們解答 感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11-04 15:59:00
找人作證說那個日期是預填的未來日期,以規避審閱期。看你今天能不能寄出存證信函解除契約,把契約書影本也附上去。星期天下午剩沒多少時間了。目前還有開的郵局很少很少了。有開的郵局可能找不到了,無法寄存證信函。你看看要如何作證那個是未來契約。 《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第121條第1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審閱期之期間算法:107/10/31才看到契約條款的話,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107/10/31這天不算,所以期間是從107/11/01算足五日,即過了107/11/05晚上24:00之後,才是審閱期結束。只是如何證明又是另一回事就是了。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04 20:10:00
審閱期義務沒有達到不是可不可以解除契約去看一下消保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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