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我在今年5月8號的時候被警察抓到身上持有大麻,不是臨檢,是在2月份
買入的時候就被警察盯上了,只是一直等到5月才抓我。抓到的情形是在我從學校騎車出
來等紅燈時,警察把我攔下來,當下警察把車子牽到旁邊,並把車鑰匙歸還給我。接下來
做筆錄,隔天從分局出來以後警察告知我機車停的地點,最後結果是判緩起訴。
然後就在前天,我上網查未繳罰單的時候突然發現有一張9萬元毒駕的罰單,開罰日期是5
/8號也就是我被抓那天,到案日是8/15。問題是當時警察並沒有做生理測驗,也沒有告訴
我會有毒駕的罰單,事後我也沒有收到任何相關的罰單,戶籍地沒有、收信地址也沒有。
更奇怪的事,在這段時間裡面我還有被開過兩三張罰單,當時把身份證跟駕照交給警察時
也都沒有被告知因為毒駕而駕照被吊銷。
另外在被抓時筆錄也清楚寫明了,我最後一次使用大麻是在5/4號。
想請問版上的各位大大們,這樣的罰單可以申訴撤銷嗎?或者最少可以撤銷因為逾期而多
罰的款項?
(當初使用大麻不是因為開趴什麼的,是單純精神狀態的原因,事後其他的罰單也只有行
駛禁行機車道等等較小的事,補充一下細節避免被當成壞人......)
被開罰的是第35條第10款,但我在網路上怎麼都查不到這條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