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7/11(期限內)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他方:開車/無受傷
我方:騎車/小孩燙傷(深二度)/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筆錄/現場有移動(有告知警察)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他方:有強制
我方: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在十字路口,我方(左方車)擦撞對方(右方車)左前輪胎處,
經確認我方為主要幹道(對方地上有寫"停"字),
車速雙方都堅持只有 30-40。
六、問題:
初判書寫:
第一/他方: 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監視器)
違法道路交通規則肇事致人受傷
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自稱未超速)
第二我方: 機車附載人員超過人數(監視器)
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自稱未超速)
1.想確認,如果初判書這樣寫,我還要花錢去作 肇事鑑定嗎?
肇事責任誰大?
2.對方非常沒有誠意,出事到現在完全沒有聯絡過我們,
我小孩因為深度燙傷,每天去換藥,兩個大人都沒事,
想問,這樣該如何處理?直接提 過失傷人嗎?
3.因為在大醫院治療可能需要植皮,會影響到小孩後續成長,
後來有人建議去中醫民俗療法,但是沒有辦法開收據,
就沒再去大醫院,轉去民俗療法,
這部份在和解的時候有辦法提出醫療賠償嗎?
謝謝各位回答,
真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