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信用卡對於遲繳都會收違約金。
金管會有下規定,第一個月300,第二個月400,第三個月500。
然後就不准再收違約金了。
銀行除了收違約金之外,還是一樣照常計算利息。
最極端的情況,就卡費欠61元,然後沒繳。
銀行下個月額外多收301元。
違約金300元
然後61元用年利率20%,計算30天的利息。大約1元。
所以變成額外多收301元。
可是民法就寫明上限就是年利率20%。
這樣算法就超過年利率20%。
那到底能不能收違約金?
進法院之後,法官會怎麼判?
假設法官認定不行。
那金管會的行政命令就等於牴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