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imcheer (Jim)》之銘言:
: 大家好,我是法學新手
: 我在念刑總過程中書本提到一個議題:
: A的已封緘的日記遭伴侶B打開窺探,試問B是否觸犯妨礙書信秘密罪
: 他解題的引導中我有疑慮的部分大致如下
: 妨礙書信秘密罪中的「文書」應與偽造文書罪章作相同詮釋,換句話說日記非文書,
: 只能稱為「文件」,非行為客體,因此不成立此罪。
: 我就有疑問,於是上網查,部分人直接簡單斷定罪責成立,有討論到文書定義的人
: 也只說有人認為認定範圍應該要再寬一點等等的「見解」,並無討論成立與否的可能。
: 但刑法第220條也有說了「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
: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為什麼不照第220條之敘述論斷?
: 所以日記算文書、準文書還是文件?
: 妨礙書信秘密罪罪責到底成不成立?
: 也許是我糊塗一時之間找不到判例
: 我唸到有點混亂,有請大家替我解答
刑法事實上並未明確定義何謂"文書"
第10條僅有定義"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220條也只是定義出"準文書"
若是認為文書必須要符合220的定義
那就是倒果為因了
舉例來說,刑法107條第一項第四款
「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比方說軍營一分鐘待命班對各模擬狀況的應對方案
這算是關於軍略的秘密文書
但符合刑法220的定義嗎?
假設我上個月退伍
在前天把我所知道的這些方案另行用紙寫下來(已非公務員)
結果被按摩妹偷拿去交給阿共仔(非刑法上公務員)
讓阿共仔得以預先規劃好反制措施進而攻破軍營
那我或按摩妹該當本罪嗎?
文書是因為其以文字記錄資料使其具有某種程度的證明性
為保護其於法律上的信度
所以依據對相關法益的影響程度有輕重不同的保護
回到最開始的問題
日記到底算不算是文書?
我個人是認為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