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板的各位午安。
我想來請教一下,若是學校將校外實習列為必須的學分,但又限制學生不得自己推薦機構,只能選擇學校提供的名額,請問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嗎?
我覺得以大學自治、學術自由等的方向來看學校方面在法律上可能找不到問題。
但是學生的權益卻受損了QQ
所以我另外想再請教:
1. 學校是在上星期透過校內的實習委員會的會議決定了這條新的規定,請問這樣的決策需不需要經過系務會議或是有多名學生在場的會議來討論呢?
2. 實習委員會的組成最少要有幾位學生代表?
3. 上星期才公佈的新規定,可以立即生效嗎?
抱歉打擾各位了,可能客觀來看校方都比較站得住腳,但是希望有方法能解決學生的選擇被
謝謝各位Q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