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23 17:29:40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6 年度 偵 字第 7664 號刑事起訴書
告訴人拓元公司系爭購票系統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相關欄位資料之電磁紀錄,乃表示各該消費者欲訂購演唱
會門票之用意證明,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應以私文書
論。查被告冒用他人名義,在系爭購票系統上輸入他人未經授權或
同意之虛擬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門票張數、節目名稱、
會員姓名、會員電話等訂票資料,表示訂票之意而偽造該等
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復傳送至系爭購票系統,大量訂購如附
表1至6所示之演唱會門票而行使之,藉此取得訂位編號,足
以生損害於上開被冒用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人之權益及告
訴人公司管理系爭購票系統之正確性,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又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3-23 19:23:00根本不同狀況...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23 19:36:00原PO以自承是"自己的個資與電話" "重複使用申請"申請->用掉優惠->刪除帳號->申請(原資料)->(以下循環)
作者:
nidu12 (kkk)
2019-03-23 20:14:00我是該篇原PO 我只是發現 填入手機跟信箱就能重複拿優惠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23 20:14:00我知道是完全不同狀況,這個案例是推文有人提的
作者:
nidu12 (kkk)
2019-03-23 20:15:00沒有身分證那些個資耶....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23 20:15:00推文還有人說可以構成妨害電腦使用,但我那幾條看來看去真不知道會成立哪一條另外,起訴書寫得比較清楚,就直接貼起訴書不貼簡判部分
作者:
nidu12 (kkk)
2019-03-23 20:18:00感謝分享 看來如果真的有人敢洗 大概也是不當所得歸還而已
妨害電腦使用我是反諷有人喜歡那這條告結果有人見獵心喜我也是笑笑的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23 20:55:00被打臉再來說自己反諷,加油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23 21:49:00那不是一個章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