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6 年度 偵 字第 7664 號刑事起訴書
告訴人拓元公司系爭購票系統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相關欄位資料之電磁紀錄,乃表示各該消費者欲訂購演唱
會門票之用意證明,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應以私文書
論。查被告冒用他人名義,在系爭購票系統上輸入他人未經授權或
同意之虛擬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門票張數、節目名稱、
會員姓名、會員電話等訂票資料,表示訂票之意而偽造該等
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復傳送至系爭購票系統,大量訂購如附
表1至6所示之演唱會門票而行使之,藉此取得訂位編號,足
以生損害於上開被冒用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人之權益及告
訴人公司管理系爭購票系統之正確性,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又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