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135791hdhc (愛柴柴)》之銘言:
: 案例
: 甲欠乙10萬 沒有借據
: 甲不願還錢
: 乙於是自己做一張10萬借據偽造甲之簽名
: 上法院要求支付命令
: 請問乙有沒有觸犯偽造文書 詐欺取財?
: 我上網找了好幾個律師的文章
: 大部分都是說成立這些罪名
: (偽造文書、詐欺)
: 但是也有少數律師持不同看法
: 認為乙偽造沒有生損害於他人
: 只是在行使自己應得的權利
: 不符構成要件
: 想請教哪個律師的說法是正確的?
: 有沒有類似的判決書可以參考?
行為人向他人追索債款,所提出之債券,雖係偽造,但該他人對於行為人確負有此項債務
,即不足生損害於他人,自與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65號、
50年台上字第1268號判例)。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處罰,除行為人須有明知為偽造私文書而持以
行使之客觀行為外,尚須此一行使行為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始為該當 。
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 要件,故行為人向某甲追索債
款,所提出之債券,雖係偽造 ,但某甲對於行為人確負有此項債務,即不足生損害於他
人 ,自與上開犯罪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65號判 例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