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若是婚姻內女方不希望有孩子並與丈夫約定好避孕,而後男方偷偷刺破保險套/替換避孕
藥/用其他手段,使女方在以為有避孕行為的前提下合意性交並懷孕了。
請問是否能構成刑法或民法上的問題?或是女方完全無法請求呢?
若是這些手段由男方親友所教導,是否又有法律責任呢?
突然想到的問題,但是找不太到類似的答案,可能都是順其自然的情況下解決了(現實中
有聽過類似案例)
此時若是女方希望能主張權利甚至可能以此離婚,是否能做甚麼呢?
算是有點不切實際的問題吧,因為現實上好像不太可能遇到因為懷孕鬧上法庭的夫妻
刑法上第一個想到的是強制性交,但又覺得不太一樣,因為性交的過程是合意,但懷孕的
結果不是。
還是只要性交內容上(避孕問題)有分歧就不能算是合意呢?
況且懷孕是否構成是一種身體上的侵害?個人認為應該是啦,不管墮不墮胎都會導致女方
身體有些問題。
所以想上來請問各位大神的意見,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