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在此版發問,若是敘述未及重點或是不詳盡,請見諒;另尚期盼各位大大們,不吝
提供具體實質的意見或回覆,謝謝!
通常民事訴訟一審案件(假設可以到三審),原告與被告在起訴狀中皆要求對方付擔其律
師費用,原告在判決尚未確定前的某次開庭後,因為其他因素需要,自行在法律閱卷時,
意外發現被告已經不只委任一位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第二位在第n次出庭時,未到)
,下次庭期已經與該案件的法官預訂好了,想請教:
(1)原告是第一次遇上民事案件,誤闖法律叢林的小白兔,目前委任的訴訟代理律師資
歷雖深,但是勝率不怎樣,似乎也還不知情(或是已知,但是未告知原告)。原告應該如
何做或是因應,才能向早已身經百戰的被告?
(2)萬一原告一審判決敗訴,要付擔其所委任的二個律師費用嗎?
(3)如果在法官審理尚未判決前,原告可以接受和解,或是已經和解(但是和解內容未
有律師費,這一筆),是各自雙方徑行付但自己的嗎?
希望有版友們能提供意見或廣益集思,感激不盡ε(┬┬﹏┬┬)3
你有委任律師 還是資深律師 不問他來問鄉民是搞笑嗎如果你這麼不相信你的委任律師 還是趕快換一個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4-05 07:19:00附議樓上諸位所述。官司干係重大,所任之人不堪信任者,趁早另尋高人為是
這些問題也不是今天臨時才發生的,他是去渡假了幾年嗎
我國民事訴訟除第三審外,非強制代理制,因此敗訴的話,對造的律師費用原則上不用負擔。
除非妳們爭執的契約有寫不然除了第三審要求對造付律師費都是嘴砲讓法院多賺訴訟費用而已
謝謝大大們的回覆,今晚不用擔心到睡不著了!如遇特殊民事:勞工、家事、交通或行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