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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具體實質的意見或回覆,謝謝!
通常民事訴訟一審案件(假設可以到三審),原告與被告在起訴狀中皆要求對方付擔其律
師費用,原告在判決尚未確定前的某次開庭後,因為其他因素需要,自行在法律閱卷時,
意外發現被告已經不只委任一位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第二位在第n次出庭時,未到)
,下次庭期已經與該案件的法官預訂好了,想請教:
(1)原告是第一次遇上民事案件,誤闖法律叢林的小白兔,目前委任的訴訟代理律師資
歷雖深,但是勝率不怎樣,似乎也還不知情(或是已知,但是未告知原告)。原告應該如
何做或是因應,才能向早已身經百戰的被告?
(2)萬一原告一審判決敗訴,要付擔其所委任的二個律師費用嗎?
(3)如果在法官審理尚未判決前,原告可以接受和解,或是已經和解(但是和解內容未
有律師費,這一筆),是各自雙方徑行付但自己的嗎?
希望有版友們能提供意見或廣益集思,感激不盡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