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但同法第六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
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而依據第一項第六款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所以他對你的攔查動作,則是依據此條款,
※ 引述《AppleC (蘋果西打)》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在目前的法律規律之下,
: 警察可以隨意敲我的車窗做攔查嗎?
: 因為我有查職權法第四條,
: 是說必須要告知攔查的事由,
: 但是我上禮拜遇到的警察是完全沒有說明為何要攔查我,
: 就請我拿出證件,
: 當然最後也沒查出任何事情,
: 第一,想請問這樣有構成妨礙自由?
: 第二,如果沒有構成妨礙自由,
: 是否有違法現行的法律?
: 因為那位警察先生並沒有告訴我任何事由,
: 沒說我違規,
: 或者說懷疑我酒駕,
: 什麼都沒說,
: 所以讓我很困惑,
: 感謝各位版友解惑,
: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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