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家公司待了兩個月,因為有人生規劃所以依照公司要求提前一個禮拜提離職,離職時
間為3/31號,
但因老闆說要帶新人問我是否可以多待一天到4/1,我也答應了。
那今天4/1下班前,突然又被告知因為新人不熟悉所以要教到會我才能離職,但因接下來
已經安排其他工作不克前往前公司上班。
如果明天4/2我沒有來上班可能會被記曠職要扣薪3天或是2500元,請問老闆這個要求是可
以的嗎?
另外當初面試時說的工作時間為早上7點半至下午5點,但來了兩個月,幾乎每天都是6點
後才下班,幾乎很少很少有領到加班費,也因為這個原因導致流動率超高,老闆說一個人
的產值沒有到達8000元就不能算加班,我們上班時也絲毫沒有偷懶(有監視器可以佐證)
,每天的工作時數幾乎9小時至12小時,老闆也沒有意思要補加班費,想請問這些是否可
以提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