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不動產的考題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31 21:50:58
※ 引述《s117803866 (中山游牧族)》之銘言:
: 題目:甲在台北市向分別住在台北市、高雄市的乙、丙購買座落台中縣土地一筆,
: 買賣價款已付清,但乙丙遲不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甲,甲若對乙丙起訴
: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向地法院起訴?
: (a)台北市地方法院 (b)高雄地方法院 (c)台中地方法院 (d)可分別向乙、丙住所地
: 之地方法院起訴
: 正確答案:(c)
: 書: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為任意管轄,如:雙方當事人因買賣關係而約定交付不動產
: 或移轉不動產登記。(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722號判例)
: 個人想法:高雄、台北、台中都行吧?
: 請問我在哪出錯呢?
依據判例意旨(非專屬管轄)、民訴10條2項(台中地院有管轄權)、同法第1條以原就
被原則 (乙住所地台北、丙住所地高雄有管轄權),
高雄、台北、台中有管轄權這邊的推論都正確。
但同法第20條但書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
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因此,這邊甲對乙丙起訴的共同訴訟,有數被告乙、丙,兩個人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
域內,台北高雄地院都各有管轄權,但是因為第10條2項(4~19)規定,台中地院是乙丙
共同管轄法院時,因此依據20條但書規定,台中地院排除台北、高雄地院的管轄權。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地方是,20條但書規定不是專屬管轄,只是排除共同被告住所地不一
,住所地法院取得的管轄權而已(還是有合意管轄、應訴管轄的適用)。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3-31 22:01:00
這題不是共同訴訟吧sorry,這題應該是考共同訴訟與管轄的關係沒錯。重點在53條但書與20條如何適用
作者: s117803866 (中山游牧族)   2019-03-31 22:32:00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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