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245條除斥期間的疑問

作者: pilot1982 (173-72卻覺得瘦好多)   2019-04-01 09:13:06
事實經過:
A欠甲銀行信貸和卡債合計160萬左右。
A與B原為夫妻,AB協議將房子過戶給B後辦理離婚了。
106年時甲銀行委託乙(討債公司)以A卡債未還19萬餘元,
對AB提出撤銷贈與塗銷並恢復A名下的訴訟,
法院於107年1月20日(判決文所寫時間)判決駁回甲銀行之訴。
甲銀行又於108年1月30日(甲銀行訴狀所寫時間)
委託丙(討債公司)以A合計欠債160萬未償還提出相同訴訟
疑問:
依民法第245條所示,民法第244條撤銷權,
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
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上開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性質,其時間經過,權利即告消滅。
請問銀行隔了超過一年才提出訴訟
是否已經過了除斥期間呢?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4-01 10:09:00
代理人之權利,不能大於本人之權利。本人之撤銷權既已法定除斥期間經過,之後不可再行主張。又,本件應該有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一事不再理規定之適用。起碼卡債部分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作者: pilot1982 (173-72卻覺得瘦好多)   2019-04-01 10:46:00
所以不管甲銀行以何種理由再訴,只要是108年1月21日以後都視為經過除斥期間是嗎?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4-01 11:02:00
債權人甲銀行知悉有撤銷原因起,已經超過一年之後另行起訴這部分,依民法第245條,其撤銷權業已消滅。有些見解是認為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效力,系爭除斥期間應從登記完畢之日起算,退一步言,A銀行最慢在106年起訴時就知道該贈與情事了,即使除斥期間應自106年起算,也早超過一年的法定除斥期間了。
作者: pilot1982 (173-72卻覺得瘦好多)   2019-04-01 11:09:00
了解了,謝謝您。另外,根據第一次訴訟法官見解是從甲銀行知悉時算一年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4-01 14:24:00
就算以甲銀行知悉為始點 那最晚也是甲銀行提第1個訴訟的時間(絕對早於107.1.20)可以兩個都寫啊 先寫一事不再理 然後再寫就算這不符合一事不再理 也因前案可推知已過除斥期間不用煩惱要寫哪一個
作者: pilot1982 (173-72卻覺得瘦好多)   2019-04-27 00:39:00
回報一下,原告撤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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