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遞狀到地檢署控告他人(不方便透露案由),被分案時是他字案,所以Google到下方
資訊。
「所謂偵字案,檢察官已將某人定為被告,當被告出庭時,享有訴訟法上的所有權利,如
緘默權;而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一定要對外公佈結果是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並詳細
說明理由。
所謂他字案,檢察官只是懷疑某人涉嫌,但未有任何證據做為支持,此時被懷疑者稱為關
係人,而檢察官會進一步偵查他是否真的涉嫌,若有,他字案就會轉為偵字案;若一直沒
有發現涉嫌證據,最後會以行政簽結的方式終結該案。以行政簽結結案無須對外公佈偵查
結果與理由。」
我想知道的是在簽偵或他字案時,檢察官是先看過告訴狀之後以客觀的角度來決定簽何字
嗎?然後加以調查並看調查結果是否轉為偵字案?
另一問題則是「若有涉嫌,他字案就會轉為偵字案。」但因偵查不公開的關係因此也無從
查知案件進度,所以是否只能致電到承辦股別詢問進度?分案得知是他字案時,通常多久
後會轉為偵字案呢?應該說我大概過多久在致電詢問會比較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