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desjs5002g (Ken)》之銘言:
: 請問大家若曾因過失傷害遭到起訴,
: 最後因對方撤告獲判公訴不受理,
: 然而在想要報名考試簡章有寫到曾涉及刑事紀錄判決確定者不得報考。
: 這種情況還可以報名該考試嗎?
: 謝謝大家 若有違版規會自刪。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 各款刑事案件紀
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 畢,五年內未再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我猜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