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求大家幫忙,我工作滿1年多了,四月中被告知資遣,按照勞基法規定,20天的預告期,所以我最後一天在職日是5/2,公司也答應會計薪到5/2給我,只是要我4/25下班後就不用進公司(後面幾天當放假),但資遣費要到5/3發(因為公司固定5號付款 遇假日提前)
我想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為了保障我5/3如期拿到錢,我想請公司出具一張聲明,表示5/3當天一定會給我資遣費,而且不會跟議定金額有差(因為4/25之後不進公司,怕公司想出奧步扣我錢),而且不會把我鎖在門外,讓我拿不到錢也進不了公司要錢,這張聲明會具有法律效力嗎????
還是,我要很堅定跟公司說4/25就是結清一切資遣費 離職相關文件,通通給我,不用拖到5/3,反正沒差這幾天????我可以這樣要求嗎!?????
謝謝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