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大大好
我之前有提起公然侮辱的告訴然後當時有提供證據 經法院簡易判決後已有判刑
現在的部分是已經收到民事法庭的通知書
因調解不成 目前收到開庭的通知書上面寫要帶”證據” 那這部分刑事的時候已經給了
民事的部分還要準備一份帶去嗎還是就不用了呢?
另想請問
因調解時對方態度讓我實在無法接受
還質詢我說他這樣罵我是受到什麼損害 證據的部分有錄到的有三字經 、垃x 、垃x人 、
去給人*之類的話
開庭上要如何去表達調解的不愉快與當時對方的行為會比較好呢?
不好意思因為算是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 還請多指教 若有不妥也在這先致歉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