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人在網路上向Facebook 社團私人賣家購買產品,也於電話聯絡了解後,付清全部貨款
,但賣家遲不出貨。
本身住在北部,所以向就近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訂金返還。
但因賣家居住在高雄,所以案件被轉移的高雄的法院辦理。
所以後來的協議庭(說法可能有錯),跟之後的開庭,都會在高雄審理(要自費坐車花
時間到達).
(衍生的問題)
在第二次協議庭結束後(雙方沒有共識),所以就各自離開,本人要前往就近的高雄捷運
搭乘,賣家手持手機跟在我的後方,並且大聲的謾罵(此時地點在大馬路上),並對著我
吐含有檳榔雜的口水在我的手上;
我察覺手上有唾液,便轉身往賣家的衣角抹回去,便被他用腳踹了一下我的大腿,當下想
說不要在僵持,不然又要到高雄開庭,便快速的跑離現場。
隔天下午我就收到高雄當地的警察局電話通知,告知民眾對我提告傷害罪,要我安排時間
下去做傷害案的筆錄。
這兩個案件目前還在審理,也不知道最後會變成什麼樣子,給平常有在網路上購買商品的
朋友參考,請小心,不要跟我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