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之前還年輕時發生的一段事
想來請教一下各位一些相關事宜 謝謝
過去在朋友介紹下進入了A品牌工作(百貨公司專櫃)
當時還剛出社會 很多事還不太懂 上班後也沒有確實盤點
某天公司突然說要盤點 而且發現有盤差的部分要求專櫃的人賠償(直接扣當月薪水)
當下覺得不合理 所以跟勞工局申訴調解(當然我後來就沒待那間公司)
第一次代替公司調解的是南區的負責區長
當時雙方並沒有達成共識
所以進行第二次調解
第二次由公司從台中派個中年女士協談
當然還是沒有達成共識 因為公司還是要求我賠償
這時候勞工局的調解委員也想搓湯圓把事化解 說下次調解會去台中很麻煩
(前2次都是在高雄進行調解)
告訴我還要坐車去台中 車資部分還有一些費用不划算
建議我當下和解
後來公司派來的人就當場把錢(大概被扣款的一半)歸還給我
想請問的是 1-當調解有糾紛時 對方要求調解地點改為對方所在地去調解
我去對方地所產生的車資(或是請假當日的工資)可以在調解當下要求對方支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