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教福委會法條

作者: mason5888 (little R)   2019-05-14 16:07:29
我們公司今天要解散,
福委金分配問題,
原本看到的法條是
十五、事業單位結束經營後福利金應如何處理?
事業單位依據公司法之規定解散而結束經營,職工福利委員會職工福利金之處理
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召開會議妥議處理方式,提委員會議通過,函送勞工局備查後,即可
將款項發還員工。
但詢問過勞動部後
可以依照年資也可以平均
但因我們公司內規有一條
第十四條 本會依法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
這樣是不是就是不能照年資/職位/任何差別,發放福利金。
這條內規比勞動部給的法規更加明確
且沒有例外條件且不與勞基法衝突,
是不是以這條為主比較正確呢?
在此 先謝謝各位回答的法律人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14 16:56:00
內規那一條的意思是說職工福利金要普遍運用在全體職工身上,具體的展現包括不可以個別給予特定人福利;也不能以如同你所說的年資、職位或是業績等等差別設置門檻,法理在於來源大部分是公司提撥,目的在於讓全體職工享受至於說解散之後的發放,就看你們決定怎麼分配,平均可以依年資也可以,通常是依年資比較公平,理由也還是因為提撥有一部分的貢獻是來自員工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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