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今天要解散,
福委金分配問題,
原本看到的法條是
十五、事業單位結束經營後福利金應如何處理?
事業單位依據公司法之規定解散而結束經營,職工福利委員會職工福利金之處理
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召開會議妥議處理方式,提委員會議通過,函送勞工局備查後,即可
將款項發還員工。
但詢問過勞動部後
可以依照年資也可以平均
但因我們公司內規有一條
第十四條 本會依法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
這樣是不是就是不能照年資/職位/任何差別,發放福利金。
這條內規比勞動部給的法規更加明確
且沒有例外條件且不與勞基法衝突,
是不是以這條為主比較正確呢?
在此 先謝謝各位回答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