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上先進大家好~
今天下班遇到租屋處管理員請大家簽一份切結書
原來是因為房東打算用我現在住的房子去申請貸款設定抵押權
切結書內容主要是說 若銀行或其他債權人執行抵押物時,該租賃關係即無條件終止,承
租人應自願遷出並放棄有關承租人得主張之一切權利...
當下立刻想到買賣不破租賃,並且查了資料也說若是抵押權設定在契約簽訂之後,該承租
契約也是不受影響的
後來有致電給房東表示不願意簽..房東說這是銀行強硬要求的,不過尊重我的意願
想請問銀行是可以這樣做的嗎?如果我堅持不簽會影響到房東的貸款申請嗎?還有這樣的
切結是有效力的嗎?
先感謝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