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howeig: 是呀,ㄉㄟˇ還是ㄉㄜˊ要透過其他解釋方法去探求 05/27 13:06
→ zoin: 可以知道 但是不能"高調"散布 ~ 國王的新衣 05/27 13:07
推 aaaaaz22: 應該是ㄉㄜˊ,見m大提供的最高行(不是最高院)105判14 05/27 15:01
→ aaaaaz22: 5 05/27 15:01
判決我看過了,哪裡有說到除了姓名以外的資料,
法院究竟有無裁量權限公開...?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145號判決
裁判書全文包含當
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此屬資訊
隱私權(或稱資訊自決權)之保護範圍,為平衡『人民知的
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並顧及公開技術有其
極限,避免執行上窒礙難行,爰增訂第2項,原則上自然人
之姓名應予公開,但於公開技術可行範圍內,得限制裁判書
內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
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並參司法院秘書長101年10
月29日秘台廳司一字第1010030347號函釋:「……說明:法
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有關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規定,屬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故各
級法院及分院裁判書應以公開為原則,至於該條項但書所稱
另有規定之法律,係指專門針對裁判書定有限制公開其內容
之法律而言。各級法院及分院公開之裁判書,依法院組織法
第83條第2項規定,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即包括當事人
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自然人姓名均應公開。惟為兼顧個人資
料之合理利用,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
出生年月日、地址,並得不含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由上開修正理由及相關函釋可知,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
之規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
之情形,故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明定裁判書以公開為
原則,僅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專門
針對裁判書公開設有限制公開內容之特別規定,始得例外不
予公開,而同法第2項原則上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之規定
,乃係立法者為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
,並顧及公開技術有其極限所增訂,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並無侵害隱私權之
虞,亦無須區分刑罰之輕重。
推 aaaaaz22: 另外民訴226也有明文說要載姓名 05/27 15:03
送達給兩造當事人的判決書 跟 依法組83條規定要公開的判決書
這是兩回事吧,我在推文也有說明過了啊...
→ aaaaaz22: 身分證字號部分可參司法院103年 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031 05/27 15:05
→ aaaaaz22: 67號函 05/27 15:05
一樣的點,這條跟法組83條無關聯啊...
看一下法院組織法第83條2項的立法理由吧:
二、基於人性尊嚴之維護、個人主體性之確保及人格之自由發展,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
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人民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
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三號解釋參照)。裁判書全文包含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此屬資訊隱私權(或稱資訊自決權)
之保護範圍,為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並顧及公開技術有
其極限,避免執行上窒礙難行,爰增訂第二項,原則上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但於公開
技術可行範圍內,得限制裁判書內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
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原則姓名應該公開這點沒有爭論,
但其他諸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等要不要遮蔽,
顧慮到執行的難度,要考量司法院網站建置還有程式辨別技術,
上位概念就是行政成本跟隱私權的角力,
基本上就是隱私權輾壓呀,況且今天技術不是難以執行,
幾乎沒有裁量餘地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