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偵查中移管轄問題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19-06-11 23:04:32
狀況概述:
這是朋友身上發生的事件,
對方(告訴人)已與朋友(被告)和解並撤告
只是關於移轉管轄個人有一事不明
想請教一下各位高見。
他是在PTT上被釣到魚,
對方前往警局對他提告妨害名譽
被告住所地:台北市
被告居所地:新北市
被告所在地:新北市
PTT主機所在地:台北市
告訴人住所地並居所地:南部XX市
結果起訴後朋友收到的傳票是南部XX地檢署的傳票
朋友為應訊舟車勞頓、多次向公司多次請假(且請假非常不易)
討論:
1.
管轄一概念,應該在起訴前後都有適用
只是一是地檢署 一是地院 
2.
那關於網路犯罪的管轄,有看到一則相關判例是96上易361
這則判例討論到,
不能僅以被告住、居所地或所在地定管轄
還要參照主機或機房所在地定管轄
以便調查證據
3.
又看到一種說法是,法院定管轄理論上以「起訴時」為準
因此,判例的見解(或現在該說是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
僅拘束下級審,而不及於起訴前的偵查階段,
也就是不拘束地檢署
我的問題:
想討論的移轉管轄問題是偵查階段的
查了一下對方的ID,
發現對方慣常到處告人在PTT上已經小有名氣
照他這種告法,猜測已經有兩位數以上被告的人
都要特地跑到XX市去
不僅置那些被他釣到魚的被告(們)於刑事追訴的風險
又造成被告(們)數月當中多次舟車勞頓的不便
也就是,這類案件似是以告訴人住居所,定偵查中之管轄
(網路刑事案件發生地?問題是主機在台北市)
如果像本案這種狀況
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
居所地在新北市
PTT主機在台北市
而只有告訴人住居所在XX市的情況
不論就調查證據 (調閱資料or傳喚被告)
或保護被告權利的角度言
似乎都由台北或新北管轄比較恰當
但根據朋友說法,當時向XX地檢署承辦檢察官
表示想要移轉到新北
該承辦檢察官卻否決這個請求
朋友並沒有遞狀聲請,僅是當庭口頭向檢察官請求,
該檢察官口頭告知不允,也未記載至筆錄。
這種狀況可以抗告嗎?
還是說應該正式遞狀進去聲請,或有其他的方式?
老實說我不太懂為何該位承辦檢察官不願意讓朋友移轉
剛剛講過證據都在北部,調查證據一定北部更合適
此外
如能將本案移轉到台北或新北,
手上還直接少一個案子要結,這樣不算是件好事嗎?
先感謝各位先進的指教討論。
PS.我不是我朋友~
個人對該ID到處釣魚告人的行為十分不以為然
並不贊成他與對方和解
但是朋友只想息事寧人,只好尊重他的選擇。
只是每次一碰到管轄問題就想到朋友當時遇到的事,
反覆思考覺得還是難以理解,只好上來求教。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6-11 23:27:00
不能抗告。不是轉走以後案件就不見。假設你把你的工作丟給隔壁同事去做,你同事怎麼想?刑事訴訟的管轄權原則上是指法院,各級檢察署雖然附設於各級法院,但那只是為了偵查的分工與方便。確切來說檢察署並沒有管轄權,而是管轄區域。至於你自己說的那些,那只是你覺得自己不方便。檢察署自己工作都沒有覺得不方便了,不過很正常。檢察署如果覺得偵查有不方便自然會丟過去,既然他們都願意工作,為何要丟過去?結論很簡單,他們可以丟過去也可以不丟過去。你說被告權益先不管,但最終你的出發點還是為了被告不想跑太遠這件事。你可以聲請移轉,但不能不服。你如果沒有什麼法律問題想問,而是要扯別的方面,你可以去八卦版,就這樣。你也不用再回,我很忙沒空。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6-12 01:44:00
這種案子的管轄權目前還在爭論 並無標準規範(爭幾十年了)是否准許轉移屬於檢察官的裁量權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9-06-12 08:19:00
萬一惹到住金馬祖的怎麼辦?舟車勞頓後就已經未戰先輸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6-12 10:04:00
不要去就好XD等著拘提警察也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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