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任版主未有積極管版這段期間,
相信大家很難期待對於違規行為可以透過正規方式矯正。
但面對缺乏理路的發言,總是無法按奈那一股追求真理的熱情,
言語衝突在所難免。
你只要對話持續專注在法律點的討論,
基於在紛亂氛圍情況下,無法期待版主會介入管理,
不管你當時說的話是多麼刻薄,多麼惹人厭,
我認為都是合乎情理的。
舉例:
未遂是一行為犯,而非以特定刑法發生罰與不罰,法條沒載非代表不處罰
狗屁不通
刑法25條當白寫的嗎
難道我要懲處狗屁不通這邊的發言嗎?
誰才是更加接近法律真義?誰提出來的說法沒有依據?
誰才是符合法律版宗旨的討論?
但是,弄錯條號、弄錯判決字號、弄錯判決內容,
或是提出完全沒有任何學說判決法條函釋支持的見解,
或者是諸如我認識某某法律事務所所長,
我老師是某某,所以我說的就是對的,
我打電話去問過,他們(誰?)說這樣才對,
或是質疑對方是什麼樣的身分,
這部分我認為就是沒有法律點,
持續爭辯就違規。
二、(假如法律點低或者缺乏法律點)
如果是你先行起頭以非關法律、離題、舊事重提、他版事務與促進法律討論無關的論
點、斷章取義他人見解、提出兩個完全不一樣的個案事實爭執等等包括但不限於上述
所說,挑釁、引戰其他版友,
那我不管之後得到甚麼樣的對待,自己惡業自己承擔,
民法有所謂潔手原則。
自己先違規,你不要可憐兮兮來跟我主張對方違規。
三、這次取締標準就是違規超過十次以上,或是曾經鬧版過。
四、有沒有法律點我會自己判斷,在參選前我也已經有說過,
只要找到任何支持的見解,不管判決、學說都足以證明你是有提出法律論點,
即使是少數說我也使努力捍衛;
或是你可以舉得出來法理來。
但如果是我認為、我覺得,這部分沒有法律點。
五、如果不滿意我的管版方式,可以向小組申訴之後罷免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