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zcdlcf (旋)》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公司因為縮編而裁員,
: 但卻要我「主動提資遣」,
: 授權他們勾選勞基法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第六項: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我問了一下公司,他們說雖然是縮編裁員,
: 但本來是要你們降到最低薪資,但你們一定不願意,
: 所以才這樣請你們填...
: 公司說一樣會給非自願離職書,並保證我們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 請問,相信公司這樣OK嗎?
: 我在網路上查到的是只需要填寫「非自願離職書」,
: 並勾選勞基法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第四項:
: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就好~有點毛毛的,想來問問。
依照新北市政府網頁的解釋
https://ilabor.ntpc.gov.tw/page/must-know-on-lay-off
...
資遣費計算方式為何?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於30日
內,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每繼續工作滿1年,發給相當於 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自94年7月1日起,因「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資遣費發給標準如下: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第1款規定發給。
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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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第14條、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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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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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本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若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之發給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
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公司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根據上面解釋看來,公司還是要發資遣費。
何謂非自願性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所稱非自願性離職,係指勞工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
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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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最近修改日期:2019/01/08
照上面解釋看來,還是算非自願性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