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電信法第四條

作者: yutingo425 (薇琪瑪姬)   2019-07-10 01:12:08
最近因為某某電信剛上市
透過網路申請了一個門號
門號透過宅配的方式寄送到家裡
所以我留了我的其他電話方便宅配聯絡
在使用的過程中我下載了APP
只要我需要異動資料,該電信都會發送一封認證簡訊到所申請的門號
前幾天凌晨,我操作APP異動服務
認證碼突然發到我當初留的別支電話
我覺得疑惑的狀況下,依然輸入收到的認證碼
但該APP我要異動的畫面出現異常無法異動
於是我聯絡這個電信的客服
要求他們刪除我當初申請時留的別支電話
但是該電信說NCC規定使用者須留第二支連絡電話
甚至搬出「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4條有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向電信事業查詢查詢
「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信號碼等資料,
並以用戶申請各項電信業務所填列之資料為限」
說我當時申請時留的資料仍在此範圍,因此無法直接協助刪除該聯繫號碼
但我怎麼看都不覺得合理
一整個莫名的火大
NCC規定使用者要留第二支從這個第四條我完全看不出來有這個規範耶
想請問高手大大們
電信業者搬出這法條拒絕刪除,這樣對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7-10 01:22:00
很簡單嘛 到時候這支電話被拿來犯罪警察向電信公司調資料電信公司拿啥給警察?當然是申請時候留的個資...所以不能刪除
作者: yesohya   2019-07-10 02:16:00
這簡單 向NCC申訴 看NCC挺哪方就知道結論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