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是這樣的:
1.近期收到電信公司的電話帳單追繳,只是一看電話號碼不是家人所使用
經反映電信公司追查發現是民國95年家人遭冒名申辦電話號碼及手機,
該冒名者持續使用電話並正常繳費至97年,後續因電話費持續沒繳遭電信公司停用,
近期電信公司將不良帳款委有民間追債公司追討後,輾轉才連繫到家人發現此事,
後與電信公司協調表示家人須至警察局報案並取得報案三聯單以完成其內部程序不用追繳.
2.家人至警局說明原由後,員警表示這是刑事案件,惟已經超過法律追訴期故不予受理報案?
另須自行收集相關電信公司證據才願意受理報案,可是之前電信公司說要警察才能調閱相關資料.
想請問:
(1)這樣的情形不被警察機關受理報案是合理的嗎?
(2)有人有類似處理經驗及方式可以分享嗎?
感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