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供初判圖:
https://i.imgur.com/04aWUwv.jpg
事發概述:
我騎車在只有一線道的道路,經過的十字路口時要繼續直行,時速約30-40公里,在我左
方的汽車在十字路口中突然右轉,我當場被該車右後方掃倒,手腳多處擦挫傷,坐在地上
起不來。
其實我要討論的重點現在才開始,接著下來兩個年紀應該很輕的男生,駕駛一下車就邊點
菸邊和我爭,臉很不削,另外一個在旁邊幫腔,他說要右轉是我自己撞他右後側的,然後
也不關心我的傷勢扶我起來,我說要報警請他幫忙報,他叫我自己報,我說我受傷可以麻
煩打一下嗎?他說我受傷是我的事,我就忍痛自己打去報警了。
警察來了也做筆錄了,最後對方完全沒有要認錯的意思,做完筆錄就走了,不認為自己有
錯。
我事後有去醫院驗傷,開診斷證明(小醫院沒驗傷單),我只看外傷沒照X光。事發一個月
多了,中間完全沒關心我的傷勢,我現在腰還是會隱隱作痛,我最近去申請初判表下來,
肇因是他右轉未注意其他車輛。
我知道我受的是小傷,車子也只有一些刮傷,也沒有要對方賠償的意思,我只希望他跟我
說聲對不起,但對方完全不認為自己錯,態度很差,也沒有關心我的傷勢,到現在還是滿
氣的,所以才想提告,給他們一點教訓。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依此案件我如果提告過失傷害會浪費社會資源嗎?是否要這樣算了?另我只憑初判表(不
花錢申請判定)和診斷證明,這樣告的成嗎?
2.我駕照因故被註銷,車禍時才知道,警察當場就開單告發了,是否會影響檢察官的判決
?我有爬文爬到行政罰和刑責肇責應當是要分開看的,但也有反對意見,想再次請教各位
法律專長的朋友。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