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多的時候 收到警察送來的通知書 妨害電腦使用罪 要我去做筆錄
打電話過去問 他說是對方 FB 帳號被盜用 查到IP是我的 詳細情形要過去才會說
但是地點在高雄岡山 我住新北市 實在無法過去
所以就只好等移轉到我這邊開庭的時候再過去
今天開了偵查庭 檢察官問了基本資料後
就問我 這個人你認識嗎 這個粉絲專頁你知道嗎
我說 不認識 不知道
檢察官說 那個網頁好幾次被人登入修改資料 是用你的IP
我說 可以知道是哪個IP嗎
檢察官念了IP 我說的確是我的IP 是固定IP
我說 IP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 因為IP可以偽造 變造 入侵 或是VPN
檢察官說 能不能當證據是他決定 其他還有什麼要答辯的嗎
我說 答辯就是 不認識的人 沒看過的粉專 我沒有動機這樣做
最後我問說是不是還要再開庭
檢察官說 有可能啊 等通知吧
這樣不知道後續發展會怎樣 還有什麼方式可以做無罪答辯
之前有查過類似的案例 檢察官說這種都是IP被盜用 會不起訴
不過今天看起來好像也沒有很樂觀
用固定IP的 遇到這種情形是不是就只能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