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先生偶爾有暴力行為
之前會丟東西 丟她身上
現在竟然會推她去撞櫃子搞到身上多處瘀青
我請她拜託先去公立醫院開驗傷單
不告知先生有去驗傷是一回事,但是先保護自己比較重要
但是她現在還不想離婚,也想要逼自己去原諒他
我想請教的是,
1.半年內持三張驗傷單就可以申請離婚了是嗎?小孩撫養權會歸女方嗎?
2.如果還不想離婚的話,有驗傷單能夠讓自己比較站得住腳,以法律途徑強制對方去就醫
治療自己的暴力行為嗎?(對方完全不認為自己生病了所以根本不肯去看醫生)
有專家能夠幫忙解惑嗎?無敵感謝!!!
我不想失去我最好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