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建地需先經過他人土地問題

作者: alaga (alaga)   2019-10-14 21:31:15
家裡有塊建地,當年爸爸分到時,該建地進出時需先經過他堂弟的土地,當時他們是以七
萬七千元訂約說給我們土地進出的使用權。
但是後來他堂弟已經把土地賣給第三人,對方並不知道之前有這個合約存在。
現在爸爸想要賣掉他的建地,但是擔心這個第三人會以他的土地權名義,不同意我們進出
,產生日後建地買賣糾紛。
想請教一下
1. 對方能否以土地所有權理由,不同意我們進出
2. 爸爸跟堂弟當年的使用權合約,是否還有效力
3. 我們是否一定要先跟買家告知有此狀況,不告知有否法律責任
最近家人為了此時苦惱中,希望有專業法律建議,感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10-14 22:51:00
一、原PO爸爸(下稱「爸爸」)與他堂弟(下稱「堂弟」)之間的契約是「債權契約」。二、依據「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則」,債權人爸爸僅能向債務人堂弟請求給付,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向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請求給付。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0-14 22:58:00
看第三人知不知道這契約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10-14 23:08:00
看能不能找到其他法律規定來取得通行權?(例如:袋地通行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但第三人事先並沒有知悉有這個債權契約,所以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應該也不適用。爸爸跟堂弟之間訂立的契約比較像是不動產役權的東西,但因為沒有為物權登記,所以仍是一種債權契約而已。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9-10-19 22:25:00
1.可以 2.那只是債權契約,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3.告不告知要對土地買賣契約負責的也不是你,是賣家。我看這也不太像役權 還是比較是單純的不作為債權契約 但就算是役權好了 也應該沒登記如果買賣是指令堂出賣這個土地的話,你要 知,不然要告知,不然還是會涉及買賣的契約責任。剛剛第三題看錯了 我看成對方的買受人 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0-21 03:25:00
搞不好是永租.....七萬買斷的不定期通行租約通常此類分家產時時會打契約,麻煩翻翻骨灰資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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