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10-31 16:08:00樓上的意思應該類似「工作私怨」不等同「客評」?我覺得癥結點在「是否」陳述「事實」而非流於毀謗。講白一點,一顆星負評就是想昭告天下。換句話說就是:如何有效且不違法不被告的弄他搞他!法律上是如此,而你如果心有不甘或真心提醒可以這樣:針對你握有證據的事實敘述,負評可以但別臆測造謠。完全無法提供合理懷疑的證據=造謠=可能被告(何必?有些商家或經營者很惡質,我一樣會一星負評。而且因為涉及病患隱私你「不便」提供當時錄影錄音。跟你根本沒錄,意境與保留證據都完全不同。簡稱為:講屁話! 我是怕傷害罪所以才沒教訓你?Google Map除非跟台灣有簽署條款,否則沒管轄權,但任何人截圖<一樣具有證據效力。也是為何怕被告或自覺可能觸法的要刪文的其中一點。你當時錄音存證評論不要過度臆測,對方根本不敢告你。知道你沒錄音存證+你過度臆測,告不成也能嚇嚇你。(我覺得不容易告的成,但也可能檢察官起訴你逼和解我覺得你可能不甘心情緒失控沒有冷靜分析判斷。但不自覺觸法挖洞自己跳的盲點很多,只會誤幫敵人。不支薪還讓員工不滿,又不是有付錢還裝大爺。如果你還沒「到案說明」,建議找(法扶)律師請教。我個人會覺得不要去,反正有起訴偵查庭還要跑一次。網路妨害名譽的「到案說明」,多半都是幫原告證據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