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朋友提起這件事,有點好奇這類事情應該怎麼面對,所以代他問問。
友人在小劇團上班,最近接到MUST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的電話,
指稱劇團遭人檢舉使用未授權之音樂,但未指明是那場演出有問題,
隨後便寄了一封附有價格和表格的Email來要劇團依近期演出內容填寫以供分析(?)
(指定了兩三場的演出之場地、劇名、音樂歌曲詞曲作者之類的)
說如果不是他們的音樂就不用付錢,反之就是要付費。
友人加入劇團的時間並不長,在和團長=老闆討論後,
團長堅定表示所有的演出都有找音樂人包辦詞曲音樂的等創作,
版權都是屬於劇團的,所以不需要理會。
但也有同事認為被人檢舉就應付一下、形式上的把曲目和作者名字給他們看而已。
(我自己估狗後則是看到有人說填表格等於同意付款給他們抽成?)
想請問一下較懂音樂授權這方面的先進們,這表格該填嗎?
自己則是好奇,如果不理會的話,該協會能有什麼強制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