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弟弟在民國90年左右,因父親過世便申請拋棄繼承。
母親無法拋棄財產,但母親名下也無任何財產。
今天收到法院來的執行命令,
內容如下
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我父親)對第三人之股票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如無可共執行之債權,亦請覆知本院俾便結案,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巴拉巴拉則毋庸執行扣押
我們家的狀況是,今年弟弟剛大學畢業有工作一個月左右,我則是尚未碩班畢業,名下的財產都在我跟弟弟身上,媽媽是沒有存款的。
覺得滿困惑的,已經拋棄繼承後還需要處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