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之前已在此版發過強制執行問題文章
最近收到執行處公文寫道:
因債務人表示根本沒有拿到需要償還給我的動產(鑽戒與金飾),故還有繼續調查的必要
請債權人查報標的物的所在地。
我的問題是
1. 民事判決確定的動產歸還,為什麼可以憑債務人一句沒拿到就得繼續調查?
2. 我又如何能知道債務人靶動產藏去哪? 我除了對方家地址我是又能提供什麼? 對方
如果賣掉了我又姚去哪找?
3. 承辦書記官對我以上問題都說不知道,要我自己有問題自己寫狀然後掛我電話。已向
政風處投訴,但我看沒啥屁用。
請問這狀況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