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以黑函方式散布ptt文章

作者: dinosaurian (蜜蜂把拔)   2019-12-14 20:54:50
我任職於公所,曾在公務員版po過文章,也發過機關徵人文章
只要google我的id跟發過的文章,身旁的人應該很容易猜到我是誰
我在108年9月6日在發了一篇有關「會勘結論當場朗讀及會勘紀錄撰寫問題」
該篇文章描述一場會勘的心得分享,提供連結如下,有興趣可以參考: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68608971.A.376.html
不知道是不是我工作上得罪了誰,還是有人故意要報復我
竟然某個有心人士,在未先取的我的同意授權下
在108年12月9日列印了這篇文章(只印了第1頁,有日期,但沒印出第2、3頁推文)
然後放在「公所的信封」內,投遞到郵筒,寄給縣政府及其他公所
不曉得是不是故意不貼郵票,這些信被郵差退回公所,我被告知後收回這些信
這些信封上沒有寫收件者,只有黏貼電腦打字印的地址條,就是縣府及其他公所的地址
我同事說這些黑函故意不貼郵票手法,只是對我警告
但我沒辦法確認是否有其他封黑函真的貼了郵票後,真的寄達了哪些機關
我猜想這個有心人士利用「公所信封」發出的「黑函」,故意要透露出我的個資及職位
以便製造出「我任職公所」主動發出「公務文件」假象、
或是製造出我「竊占」公所信封假象、或是製造出我想「舉報」縣府承辦人的假象、
或者製造其他要陷我於不義的假象,看能不能有類似之前周科長新聞的效果?
其實,我108年9月16日po的文章,真的只是一篇「心得」舒發文而已…
內文中的機關、人都沒有指名道姓…只想討論會勘的正確流程
但是,經過這個躲在暗處的有心人士進一步「黑函」加工
等同直接向全縣的機關洩漏了我的個資,真的是「高招」啊!
我想問的是,這樣的黑函手法是否違反相關法令如下:
1、依我的文章性質,印出我的文章並散布,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1條但書?
2、有心人士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或是更重的第91-1條第2項「意圖散布」?
3、我個人沒有意願陳情,但如果被機關列為陳情案,我可以告刑法的「誹謗罪」?
4、民事侵權行為部分,因為黑函非我所為,是否符合名譽受損的要件?
5、刑事部分,盜用公所信箱發出黑函行為,違反刑法第210~220哪一條?或其他條?
如果該有心人士是公務員,是否優先適用刑法第213條?
6、機關(即公所)在這事件上也算是受害者,公法上有何救濟權?
7、有心人士即使主動認錯,有無其他的公訴罪是無法免除的?
本篇文章在未經本人的同意下,不允許轉載、重製或散布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9-12-14 21:05:00
信封先保留起來,上面可能會有指紋上面有寫寄件者嗎
作者: dinosaurian (蜜蜂把拔)   2019-12-14 21:23:00
沒有留下寄件者的資訊
作者: lynn5659 (oo小韓xx)   2019-12-14 21:31:00
覺得指紋來不及,不知道多少人摸過……散佈公文這塊,抓很緊,但主要是關於機密這塊
作者: higger (朝鄉而行2016)   2019-12-14 21:36:00
是不道歉要提告~還是繼續才要提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12-14 21:57:00
哪裡有黑函 你說你自己寫的東西叫黑函嗎...發生了再說 沒發生都是腦補
作者: dinosaurian (蜜蜂把拔)   2019-12-14 22:00:00
有違法行為就會考慮提告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12-14 22:02:00
只要不是你散佈的+沒有不實指控,不必杞人憂天。
作者: dinosaurian (蜜蜂把拔)   2019-12-14 22:02:00
即使不是黑函,這種行為也不合法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2-14 22:03:00
印出你的文章寄給機關,算是違法行為?機關本來就可以審查發言,請詳閱服務法
作者: dinosaurian (蜜蜂把拔)   2019-12-14 22:03:00
我沒澄清的話,大家都認為是我的行為呢?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12-14 22:03:00
而且你應該在這個板簽名檔警告有意義嗎= =?哪裡你覺得不合法,就「依法告發」啊!
作者: dinosaurian (蜜蜂把拔)   2019-12-14 22:05:00
個人違法傳輸我沒意見但是故意用「機關信封」寄給機關,沒問題嗎?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12-14 22:12:00
我說了,你覺得違法,就依法告發,除了「你覺得」這條法公所如果沒有法務,可以問律師討論,不是你覺得。
作者: yesohya   2019-12-14 22:21:00
我教你 你去告竊盜 偷的物品是信封 不要拘泥內容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2-14 22:24:00
使用機關信封,表示機關內部人員。機關內部人員投遞他認為有問題的文章給機關審查有沒有違反服務法,談不上竊盜
作者: dinosaurian (蜜蜂把拔)   2019-12-14 22:34:00
感謝a大的說明著作權法部分呢?這部分我抓到兇手後提告是否可行
作者: madeinhk (香港製造)   2019-12-14 22:56:00
以a大的說法的話 那算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沒違法你都不知道哪裡違法 還能那麼篤定這是違法= =這不是黑函 他也沒有誹謗 你的名譽看不出哪裡有受損硬要說的話你的名譽是你自己發文貶低的 不是對方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9-12-14 23:10:00
貴單位關於公文封的管控狀況容易找到你所謂的兇手嗎,還是說根本沒管制?
作者: dinosaurian (蜜蜂把拔)   2019-12-15 00:02:00
其實根本沒管制目前部分信封未拆開,但應該都是一樣的文件我打算先送指紋鑑定看兇手是誰
作者: dayend (神無月)   2019-12-15 00:15:00
以信件方式傳遞你的文章 跟著作權基本上沒有太大關係
作者: Henghengpig (一只亨亨豬)   2019-12-15 00:19:00
真不愧是公務員....奇特的腦迴路 你是不是以為送鑑定 電腦按一按就會告訴你這個指紋的身分資料?更何況你這看起來沒有法律問題 不明白送鑑定的意義
作者: GoEnglish (GoEnglishTW)   2019-12-15 06:57:00
我是你就會花8000問律師了。自己想破頭哪可能有結果
作者: dinosaurian (蜜蜂把拔)   2019-12-15 09:16:00
感謝大家的意見,已經委託律師處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