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任職於公所,曾在公務員版po過文章,也發過機關徵人文章
只要google我的id跟發過的文章,身旁的人應該很容易猜到我是誰
我在108年9月6日在發了一篇有關「會勘結論當場朗讀及會勘紀錄撰寫問題」
該篇文章描述一場會勘的心得分享,提供連結如下,有興趣可以參考: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68608971.A.376.html
不知道是不是我工作上得罪了誰,還是有人故意要報復我
竟然某個有心人士,在未先取的我的同意授權下
在108年12月9日列印了這篇文章(只印了第1頁,有日期,但沒印出第2、3頁推文)
然後放在「公所的信封」內,投遞到郵筒,寄給縣政府及其他公所
不曉得是不是故意不貼郵票,這些信被郵差退回公所,我被告知後收回這些信
這些信封上沒有寫收件者,只有黏貼電腦打字印的地址條,就是縣府及其他公所的地址
我同事說這些黑函故意不貼郵票手法,只是對我警告
但我沒辦法確認是否有其他封黑函真的貼了郵票後,真的寄達了哪些機關
我猜想這個有心人士利用「公所信封」發出的「黑函」,故意要透露出我的個資及職位
以便製造出「我任職公所」主動發出「公務文件」假象、
或是製造出我「竊占」公所信封假象、或是製造出我想「舉報」縣府承辦人的假象、
或者製造其他要陷我於不義的假象,看能不能有類似之前周科長新聞的效果?
其實,我108年9月16日po的文章,真的只是一篇「心得」舒發文而已…
內文中的機關、人都沒有指名道姓…只想討論會勘的正確流程
但是,經過這個躲在暗處的有心人士進一步「黑函」加工
等同直接向全縣的機關洩漏了我的個資,真的是「高招」啊!
我想問的是,這樣的黑函手法是否違反相關法令如下:
1、依我的文章性質,印出我的文章並散布,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1條但書?
2、有心人士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或是更重的第91-1條第2項「意圖散布」?
3、我個人沒有意願陳情,但如果被機關列為陳情案,我可以告刑法的「誹謗罪」?
4、民事侵權行為部分,因為黑函非我所為,是否符合名譽受損的要件?
5、刑事部分,盜用公所信箱發出黑函行為,違反刑法第210~220哪一條?或其他條?
如果該有心人士是公務員,是否優先適用刑法第213條?
6、機關(即公所)在這事件上也算是受害者,公法上有何救濟權?
7、有心人士即使主動認錯,有無其他的公訴罪是無法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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