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朋友在一路口跟阿伯相撞
我朋友人車皆有傷 多處挫傷擦傷等
以及腳上有留下明顯疤痕
診斷沒有特別說休養多久
但後續還是有持續去看醫生。
阿伯人受傷 腳骨折
醫院說休養六個月。
鑑定出來阿伯是肇事主因 ,已調解過一次 ,第一次是我朋友老爸直接出面開六萬 (
因她未出席不知第一次調解過程)
對方拒絕,開價就是十多萬工作損失
說他六個月都不能工作擺攤,但期間有去蒐證(有影片)
他還是照擺 根本沒有無法擺攤事實
而後對方告過失傷害 我朋友也跟進
經過一次偵查庭
目前會面臨第二次調解過程
因我朋友也有人車的損傷
加上腿上也有明顯疤痕 ,且上次偵查庭對方阿伯一口咬定她撞他,說這小孩子怎樣怎樣
在法庭上大小聲還辱罵我朋友
因一開始是家人代為出面處理 對方不買單就算了還口出惡言,現在他覺得這阿伯太過分
她決定要出來自己爭取自己的損失及權益。
想請教 若雙方都有肇事責任下 賠償的比例與刑責會因為傷勢所影響嗎 還是只看責任去
判。
此外因對方只有宜休養六個月的證明
開價十多萬,其餘證明皆無
我朋友一應單據證明都有
若上法院判 法院會判誰賠誰
刑責部分又是怎麼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