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小弟有一些問題想請教,因為是法律白痴,所以問的問題可能有一點無知,請各位見諒。
大意:小弟大學畢業後曾經參與一新創團隊,在校園內提供創新服務,但因為營運不善,隊友一一離開(包括創辦人)。只剩下我跟另外一位留下來(簡稱b) 。而後來B有找其朋友幾位加入這個團隊。
後來,我因為有其他人生規劃,再加上覺得這種新創服務虧錢機率高,本來希望和B一起結束這個團隊,但B認為這仍有希望想要繼續做。因此我和B協議離開,他也同意(這部分也有line內容留存)。而我離開前後,聽說他最近將這個團隊登記成學校的社團(大約十來人,而B當社長),然後和其他學校餐飲廠商有要合作推出這個服務(B和該廠商有簽約),具體上就是廠商出錢出設備,而社團的人出人力的概念。
現在的問題癥結點在,小弟認為這服務無法營利,甚至有可能會因此負債,欠下債務。本來小弟希望這個東西徹底中止,但可惜他們仍希望繼續做。因此,我擔心在我離開之後的團隊所產生的負債,會不會讓我莫名淪為債務人。(我目前沒有替團隊或任何人作保,只有私訊截圖的離開聲明,還有他的同意離開)
問題
1.我會不會在離開之後莫名背債,假定未來因經營不善而有債務,債主優先要向誰索賠?如果那些團隊的人全部跑走,債主會不會找到我。
2.廠商在這個案例中如果營運不善,廠商在簽約下有沒有可能跟團隊討投資額?然後這一筆錢有沒有可能淪為我的負債?
或許這種問題有點奇怪,因為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遇到這種狀況很茫然。我有查過公司法相關規定,但又想到B所簽約的社團名義好像和一般公司又不同。因此不知道公司法相關規定能不能適用於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