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假設 A從中國淘寶買了一個盜版包包 100元
在台灣 A賣給B 500元
但這個包包正版的原價是 10000元
記得在提告買到假貨詐欺時
法官會有個「你買的價錢就應該知道這是假貨」的說法
想請問
所以理論上這種情況 B告A 沒什麼好告的 也告不成嚕?
僅有 版權方 能夠對A提出告訴 對嗎?
那如果A聲稱自己也是從中國網站買的 並不是製造方 甚至辯駁自己也是受害者 或轉證人
這樣是行得通的嗎?
感覺是版權老梗問題 只是今天逛街看到滿滿地攤貨突然想問
感恩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你也知道正版包包再怎樣也不可能是只賣500元,你認為你有陷入錯誤嗎?
恩 這是我知道的 我也覺得B沒啥小好告 那版權方能告B或是A嗎 還是兩者都能自稱善意第三人如果說不行 那也難怪夜市盜版一堆 但如果不行那幾年前的無嘴貓/迪士尼搞到一堆人跑路又是怎麼弄的
賣盜版侵害元廠的要件是"明知" 剛好是不侵害消費者的XD妳明知還買就不侵害妳 他明知還賣卻侵犯原權利人
那A算消費者還是販賣者 還是說他"買盜版"沒事但"賣給B"這步驟就不行了 那宣稱"這不是官方的喔"來賣 跟"宣稱不知道這是盜版"來賣 會有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