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打擾各位 ..
因為這兩天拼命爬文ptt和估狗
但諸多說法及解釋把小弟搞得焦頭爛額
我和弟弟從小父母離異
我們與父親20多年來未曾謀面
2020 一月下旬接到了日盛銀行信貸清償通知
3/26 要前往開庭辯論
原來父親已於民國94年2月 逝世
且生前有借一筆約40萬的信貸
通知書上的日期壓在2019.12.26
巧妙壓在15年效期內= =
現在這筆債款加上利息已達百萬
父親過世時我剛好滿20歲 弟弟未成年
有查詢到當時如果父親死亡3個月內
我們去辦理拋棄繼承即可不理會
但是我們20年來生活毫無交集無聯繫
導致這幾天才曉得父親已過世及債務
父親後來有再娶
這兩天到法院查詢得知
後來的妻子和女兒於父親過世當時皆已辦理限定繼承,我和弟弟是3、4順位
有去詢問了市政府法扶律師及電話法扶..
其中一位律師大哥查了資料
表示父親過世時為94年 .. 當時尚未修法
我們也已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了
只能出庭向法官表示我兩人自年幼及無與父親同居共財 , 無繼承一分一毫財產,莫名承
擔此債,實屬不公 ,希望能朔及既往採用限定繼承
另一位電話法扶律師說法是指
只要以我們知悉清償通知的當下起算3個月內去辦理拋棄繼承即可!
昨日前往士林法院了解時 ..
當下的櫃檯阿姨?表示
只要父親後來的家人(名義上後母及妹妹)有去辦理限定繼承即可
效力涵蓋到我及弟弟,我們是不用擔心的?
這兩天為了這件事沒有好好闔過眼
只好上來求解惑
敬祝各位好心大大一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