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爺爺(15年前已經過世)在30年前有買一塊12人共有的土地,幾年後缺錢,但
因為土地共同持有人數眾多買賣不易,所以選擇設定土地當抵押。
前陣子收到其中佔地最大的地主提告,告其他人未繼承,使得土地不能分割,請求法
院分割,收到公文後我們才知道這邊土地有三筆設定借款。
第一筆是公公的朋友,20多年前政府有徵收部分土地有補償款,當初有跟對方說一起
去塗銷設定,領得補償款償還給對方,但對方不缺錢所以不想一起跑流程,就不了了之。
第二筆是民間借貸,當初借貸的金額是50萬,但設定金額是140萬,問公婆也說不出所以
然,前幾天有請代書查詢爺爺的財產清冊,代書說還款金額為設定金額,這部分還請瞭解
的版友可以解決我的疑惑嗎?
第三筆也是民間借貸,三筆設定都是20年前的事,也從來沒有來追討過。
詢問朋友的朋友一位退休的法官解釋債務超過15年,債務人有權拒絕清償(剛剛查了板上
應該是民法125條請求權),現在那位退役法官是說他可以收費幫我們寫訴狀,但如果要
出庭的話他不能陪同。
想請問這種官司要出庭的機會大嗎?
是不是直接聘請律師會比較方便?
勝訴機會大嗎?(很怕賠了夫人又折兵)
大概需要準備多少錢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