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餐廳因為地板破洞踩進去導致蹠骨骨折
當下有告知店員且店員有拿冰塊給我冰敷,
同行友人也可作證。
但原本以為只是腳扭傷,後來過了一周之後依舊很痛
才去照X光,才發現蹠骨骨折,也已開立醫生證明。
後來告知老闆後,老闆表示未保公共責任險且後續也不聞不問。
想到要回去拍照存證時,已經有修補痕跡修補好了。但還是有拍照看得出來。
在家已經休息一個月無法上班(因個人為業務無法拜訪客戶)
詢問市府諮商律師後,
原本打算寫訴狀告刑事過失傷害。
但查了一下,發現此餐廳登記
並未在台南市政府規定的必須保公共責任險的範圍內。
請問這樣老闆有責任嗎?
還是看檢察官怎麼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