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版好
最近有請教律師一些問題
律師表示提告能否成立這個問題必須依照提供證據跟對方真意才能判定
而我上網查之後看到以下內容:
不過,即便如同上開學者對於第133條及第157條功能不斷提出
質疑,但是單純只是以探求意思表示在法律上之重要意義,作為克
服主觀說與客觀說的方法,仍嫌形式而無法解決問題。從實際上來
看,當事人想要表達的「真意本身」與當事人實際所作的「客觀表
示」,二者是可以區分的,而且從錯誤之意思表示得撤銷之錯誤理
論(Irrtumslehre)來看,二者也有區分之必要。
以上意思是不是代表如對方跟你有口角衝突,你將對方告上法院後,即便字面意思上是
謾罵但只要對方可以解釋成褒意或任何非負面之意思並被法官採用就不能在拘泥於字面
上的意思,而應該以對方的解釋為準,因為對方說的並不代表是對方想的,怕有誤解情
形?